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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当前的虚拟货币问题(上)

imtoken钱包下载注册教程 2023-01-16 20:06:09

这是我在攻读 MBA 时所做的课程论文。 (转载请联系本人)

摘要:在考察我国虚拟货币问题时,我们首先定义虚拟货币。基于虚拟货币的狭义定义,我们明确了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异同。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一部分从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上指出了我国目前虚拟货币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补充货币的讨论,揭示了虚拟货币作为补充货币的可能性。最后,文章对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和演变提出了几个假设。

关键词: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 虚拟财产 辅助货币 货币体系

一、简介:虚拟货币的定义

金钱不是与生俱来的,它的出现与交换有关。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说:“工农通商之路畅通,龟甲钱刀布币盛行。 “从高新家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它很受欢迎,被人们记住了。”今天,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货币的形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运营中的使用,使得多种银行塑料卡取代了现金和支票,成为越来越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同时,由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快速覆盖,出现了纯网上银行,越来越多的传统银行业务也在网上运营。因此,有人将电磁信号形式的货币(电子货币)理解为虚拟货币。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出现无疑是人类社会的一场革命。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互联网的盈利模式不断拓展,早已不再局限于单一的“PV换广告”模式。许多成功的公司都将目光投向了个人用户和日益壮大的中国网民群体。因此,一些原本线下销售的产品被转移到线上(如杀毒软件);有些从一开始就是网络产品(比如网络游戏);有的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增值服务(如彩铃)……随着产品在线销售,支付问题自然而然出现,于是:网银、手机、座机、宽带账户、实体卡、虚拟卡……各种支付手段应有尽有便利。产品线较广的厂商也往往会推出自己的“另类币”(如新浪U币、金山币),方便不同产品的流通。随着腾讯Q币可支付产品范围的扩大,学者杨涛的“Q币冲击人民币理论”将虚拟货币推入了舆论漩涡。

什么是虚拟货币?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且令人满意的定义。笔者认为,虚拟货币可以理解为三类:

1) 狭义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品,在互联网的特定环境中是固定的,作为一般等价物。

2)广义虚拟货币:狭义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统称为虚拟货币。

3) 极端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终极形态,虚拟货币是一种个性化的信用凭证或个性化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所考虑的是狭义的虚拟货币,会涉及到与电子货币的异同,但不过多讨论广义的虚拟货币和极端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本文结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简要说明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在货币形式上的异同。第三部分分析了虚拟货币与虚拟财产的关系,指出了虚拟货币的属性。第四部分从补充货币的角度探讨了虚拟货币的可行性以及基于虚拟货币的补充货币体系。最后,展望了我国未来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

二、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货币形式和功能的异同

从货币形式上看,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都是基于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存储、支付和流通,均以电磁信号为中介。

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网络为基础,以商业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存储在银行计算机中。在系统中,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输的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1)依靠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存储、支付和流通;

(2)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等领域;

(3)集储蓄、信用、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

(4)电子货币使用方便、安全、快捷、可靠;

(5)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银行卡(磁卡、智能卡)为媒介。

电子货币现阶段,大部分电子货币是基于现有的具有“价值计量”和“保值”功能的实物货币(现金或存款),电子货币和实物货币并存。前提是可以1:1的比例兑换。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大部分电子货币都离不开现金或存款,以电子方式转移和转移以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因此,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作用和影响,本质上是电子货币与现金、存款的关系。

目前我国流行的电子货币主要有四种:1、储值卡电子货币。储值卡在客户消费时以扣款方式支付费用,相当于存款账户的支付货币。储值卡存款目前不包括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要求中,因此储值卡可以减少对现金和活期储蓄的需求。 2、信用卡应用的电子货币。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可以扩大消费信贷并影响货币供应量。 3、存款利用电子货币。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可以为消费者降低往来银行的成本,减少现金需求余额,加快货币流通。 4、现金模拟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的电子现金,在微机终端的硬盘中存储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电子钱包。这类电子货币的扩大使用会影响货币的发行机制,减少中央银行铸币税收入,减少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

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类:

1、游戏币:指在游戏中用于购买游戏内物品和用品的游戏币。部分游戏的游戏币可以用人民币正式或非正式购买。典型的有:天堂币、WOW金币、传奇币等。这些类型其实都是虚拟游戏道具,值多少钱是定价的问题,所以不多讨论。

2。虚拟产品代币:对于一些网络虚拟服务,厂商预付款所给予的凭证是债权关系。比如:我们去商场购物,看了电视,付了钱,商场给了提单,我们就走了,几天后货就送到了我们家。这张提单其实就是现实中的虚拟货币。图片,有含金量,但匿名,不挂失。它不能兑换成现金(退货是另一个过程)。此类币种的特点是单向,购买后没有官方开放的反兑换渠道,且渠道费用包含在成本中,属于虚拟商品。代表有:Q币、百度币,其他卡如金山、盛大盛大积分卡都是该类型的代表。

3、虚拟账户类型的虚拟货币。他们的特色兑换是人民币,兑换也是RBM,只收银行手续费,不走渠道。典型代表有:支付宝、贝宝、快钱、腾讯财富通。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虚拟货币来说,它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货币的特性:首先,这些虚拟货币不能被视为真实货币,因为在购买和支付方式上,虚拟货币只满足这个功能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不具备货币应有的普遍接受度。其次,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种积累和保值的手段(因为它可以通过出售转化为货币),但仅此功能显然不能被视为真正的货币,例如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也有此功能,但不被视为货币,因为它们未被普遍接受。最后,就价值尺度而言,是否应作为当前信用货币的标准存在争议。如果把货币所持有的权益(对金融体系的债权)看成一个价值,而且在正常情况下,这个价值是比较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货币可以作为价值的衡量标准。虚拟货币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信用和稳定性,这是货币当局无法比拟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作为价值衡量标准的能力是值得的。可疑的。而电子货币只是一般货币的一种不同形式,不存在虚拟货币这样的问题。

对于第3类虚拟货币,这类产品本质上是第三方货币,运营主体是企业。企业的盈利模式可能是维持稳定的仓位,赚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买卖双方的信用担保,前提是买方在企业系统中转出与付款等值的金额,并且只有在买方对产品表示满意并授权其向卖方付款后, 将帐户转移给卖方。虽然这为网上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公司本身的违约风险依然存在,也存在带钱潜逃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当对开展此类业务的公司进行监督审批。当个人大量现金存放在非国有金融机构时,会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也是税务管理的新课题。

三、虚拟货币与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的所有权属性

与企业相比,普通货币是资产的一部分,属于流动资产。对于个人而言,它是财产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必需品、文物、图书资料、树木、牲畜、生产资料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抢掠、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立法,是用刑罚打击一切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虚拟财产而言,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在我国大陆已经颁布实施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中,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仍属空白。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一般是指个人通过网络游戏或服务积累,或直接向网络服务经营者购买的虚拟货币、游戏设备、网络服务等虚拟商品的财产。因此,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

1、Intangibility(客观性),虚拟财产本质上只是存储在服务器上的一组数字信息,台湾相关立法称为“电磁记录”,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游戏中在服务器上。

2、可转让性,虚拟财产可以在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通过买卖进行转让,也可以在玩家之间通过线下交易进行。实际上,也有很多网站这样做。交易活动

3、有价值,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4、有时间限制,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服务运营阶段。一旦服务停止运行,虚拟属性也会消失,所以有明显的时间限制。

5、依赖,虚拟属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服务而存在。

在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具有独立于服务提供者的财产价值。服务商仅提供存放玩家这些私有属性的场所,无权任意修改或删除。这种网上财富的性质与银行账户里的钱没有本质区别。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正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源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立法,关于本章之罪,依据动产论” ,如“电能、热能和其他能量或电磁能”。本章涉及动产犯罪的记录”。修正案将“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盗窃其他虚拟财宝的人最终有法可依。人民的账目再也不能逍遥法外了。关于虚拟财产物权的效力,《法制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说明,电磁记录在诈骗和盗窃章节中被视为动产,网上信息游戏账号和道具以电磁记录的形式记录,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中,游戏角色和道具虽然是虚拟的,但在现实世界中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玩家可以拍卖或者交换,没有什么不同从现实世界的财产中可以看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在法律上被视为动产,玩家对其的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不得不要求退款。盗用他人账户的,也可以依照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处理:“以非法占有或者第三人为目的,盗取他人的动产,属于盗窃罪。” p>

目前中国大陆不承认虚拟财产,没有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立法,但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许多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已被作为盗窃罪处理。但由于缺乏具体立法,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争议。财产立法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实施。